问:检察机关对因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轻微刑事案件、轻微犯罪中的从犯以及群体性事件中的一般参与者等如何体现从宽的精神?
答:对因亲友、邻里及同学同事之间纠纷等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轻微刑事案件,要本着“冤家宜解不宜结”的精神,着重从化解矛盾、解决纠纷的角度正确处理。对于犯罪嫌疑人认罪悔过、赔礼道歉、积极赔偿损失并得到被害人谅解或者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履行,社会危害性不大的,可以依法不予逮捕或者不起诉。确需提起公诉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理的意见。对属于被害人可以提起自诉的轻微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提请批捕、移送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促使双方当事人在民事赔偿和精神抚慰方面和解,及时化解矛盾,依法从宽处理。
对于初次实施轻微犯罪、主观恶性小的犯罪嫌疑人,特别是对因生活无着偶然发生的盗窃等轻微犯罪,犯罪嫌疑人人身危险性不大的,一般可以不予逮捕;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依法不起诉。确需提起公诉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理的意见。
处理群体性事件中的犯罪案件,应当坚持惩治少数,争取、团结、教育大多数的原则。对极少数插手群体性事件,策划、组织、指挥闹事的严重犯罪分子以及进行打砸抢等犯罪活动的首要分子或者骨干分子,要依法严厉打击。对一般参与者,要慎重适用强制措施和提起公诉;确需提起公诉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理的意见。
问:为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检察机关在工作机制和办案方式方面将作哪些调整与改革?
答:对此问题,《贯彻宽严相济政策若干意见》提出了八个方面的措施:一是进一步健全检察环节贯彻“严打”方针的经常性工作机制,因地制宜地确定打击犯罪的重点,规范对重大刑事案件适时介入侦查的机制。二是加强侦查机制建设,提高发现和查办职务犯罪的能力。推进侦查工作一体化机制建设,突出抓好案件线索的统一管理、侦查活动的统一组织指挥、跨地域侦查的统一协调配合、侦查资源的统一配置使用等各项工作。三是推进办案专业化,建立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工作机制。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中对案件实行繁简分流。简化办案文书,缩短办案期限。四是依法正确适用简易程序和简化审理程序。对符合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建议或者同意适用。五是改革完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办案方式。六是强化化解矛盾的工作。将矛盾化解情况和达成协议及履行情况作为考虑从宽处理的一个重要因素。七是完善对监外执行、社区矫正的法律监督机制,防止对被监外执行犯罪分子的脱管、漏管和违法管理。八是完善办案的考核评价体系,改变不适当地控制不捕率、不起诉率的做法,实现办案数量、质量和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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