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新闻发言人童建明就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答记者问
2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新闻发言人童建明就检察机关落实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制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贯彻宽严相济政策若干意见》、修订《
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以下简称《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规定》、制定《关于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意见》回答了本报记者的提问。
问:制定《贯彻宽严相济政策若干意见》、《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规定》、《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意见》的背景是什么?
答: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作出的《
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我们要深刻认识我国发展的阶段性特征,科学分析影响社会和谐的矛盾和问题及其产生的原因,更加积极主动地正视矛盾、化解矛盾,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不断促进社会和谐。《决定》强调,要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这是我们党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总结长期以来打击犯罪、预防犯罪得出的重要结论,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必然选择,是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的客观要求。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有利于实现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有机统一,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与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的有机统一,执法办案与化解矛盾的有机统一。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在惩治犯罪、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担负着重要职责。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这是检察机关更好地运用检察职能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的内在要求。
2002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规定》。几年来,有关中央文件和法律规定对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2004年,中央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初步意见提出,要适应未成年人司法工作的特殊需要,完善未成年人司法制度。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又明确要求“改革未成年人司法制度”。2006年12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的《
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作了新的规定。对中央的要求和法律的规定,检察机关都要认真贯彻,严格执行。从实践情况看,近年来,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呈上升趋势,目前已经占到全部案件的10%。因此,及时修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规定》,认真办理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既是落实中央文件和严格执行法律的要求也是司法实践的客观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