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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人就《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能源办关于加快关停小火电机组若干意见的通知》有关问题答中国政府网问

  “十一五”期间,在新建电源项目和建设规模的规划安排上,国家将对关停工作成效显著的地方和企业优先给予支持。替代关停容量较多并妥善安置关停机组职工的电源项目,优先纳入国家电源项目建设规划;达到规定替代比例的单机30万千瓦及以上火电项目、单机20万千瓦及以上热电项目,直接纳入规划,优先安排建设。“上大压小”项目实施中,坚持先明确“压小”再“上大”。拟关停机组企业应与当地政府、省级电网企业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关停协议书,按规定程序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问:如何理解《意见》提出的改进发电调度方式?

  答:长期以来,我国发电调度以电厂或发电机组为单位,对各类机组大致平均分配发电量指标,导致大小火电机组不论能耗高低,都享有基本相同的发电小时数。对此,《意见》提出,要改进发电调度方式,实行节能环保调度,按照各发电机组的能耗水平排序,节能者优先发电;推行发电机组统一调度,引入市场竞争机制,为关停小火电机组创造条件。

  去年以来,按照国务院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了改进发电调度方式的调研,起草了《节能发电调度办法》,报国务院批准后将选择部分电网进行试点,逐步在全国推广。在全面实行节能发电调度之前,作为一项过渡性措施,将推行差别电量计划,即要求各地区在安排年度发电量计划时,逐渐减少小火电机组的发电小时数。

  问:《意见》是如何运用经济手段促进小火电机组关停的?

  答:《意见》提出的经济性政策主要有六项:一是加强小火电机组的上网电价管理,要求各地改革电价和趸售体制,尽快将所有燃煤(油)小火电机组上网电价降到不高于本地区标杆上网电价,并逐步实现同网同价。二是将自备电厂与公用电厂“公平对待”,对其自发自用电量征收国家规定的基金和附加费,并按规定收取备用容量费。三是严格执行国家环保政策,加强环保监督检查和排污收费管理,提高发电企业的环保违法成本。四是实行发电量计划补偿政策,机组关停后在一定期限内可继续享受发电量计划指标,并可通过转让电量指标获得一定经济补偿。关停早的机组,获得的电量补偿和享受期限可更多、更长一些。五是开展排污、取水许可指标交易。按期关停的机组可转让污染物排放指标、取水许可指标,获得一定经济补偿。六是关停机组的自备电厂企业或趸售电网在用电价格方面可享受一定优惠。

  其中,前三条政策是为所有机组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不允许有例外;后三条是激励性政策,目的在于鼓励企业和地方关停小火电机组,帮助企业和地方处理关停善后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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