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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人就《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能源办关于加快关停小火电机组若干意见的通知》有关问题答中国政府网问

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人就《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能源办关于加快关停小火电机组若干意见的通知》有关问题答中国政府网问
(2007年3月21日)


  近日,国务院批转了发展改革委、能源办《关于加快关停小火电机组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号,以下简称《意见》)。为便于公众更好地理解《意见》的有关内容和精神,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人接受了中国政府网的采访。

  问:为什么要加快关停小火电机组?

  答:我国电力工业由于火电机组比重高,消耗的煤炭和排放的二氧化硫均占全国总量的一半以上。同时,火电机组平均每千瓦时供电煤耗较国际先进水平高60克左右,节能减排潜力较大。在火电机组中,能耗高、污染重的小火电机组比重较高,单机10万千瓦及以下小火电机组占火电装机容量的近30%,这是造成我国电力工业能源消耗和污染排放指标与国际先进水平差距较大的重要原因。小火电机组若全部由大机组替代,每年可节约标准煤9000万吨,减少二氧化硫排放180万吨,按照2005年的数据计算,将使全国电力工业煤炭消耗和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分别下降10%和13.5%。因此,要抓住当前电力工业快速发展、电力供需矛盾缓解的有利时机,加快关停小火电机组,推进电力工业结构调整和节能减排。

  问:如何界定小火电机组的关停范围?

  答:《意见》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为主要依据,结合节能和环保要求, 提出了小火电机组的关停范围,主要包括大电网覆盖范围内单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下的火电机组、单机10万千瓦及以下且运行满20年的常规火电机组,以及其他未达到节能环保标准、供电煤耗明显偏高和运行已达设计年限的火电机组。同时明确,经整改仍达不到国家规定要求的热电联产和资源综合利用机组,也要关停;非供热期供电煤耗明显偏高的热电机组在非供热期应停止运行或限制发电。对一些关停后可能影响当地供热或供电安全的机组,经评估情况属实的,可暂缓关停。

  问:如何理解《意见》提出的“上大压小”政策?

  答:“上大压小”就是实行“上大机组”与“关压小机组”挂钩,在建设大机组的同时,相应关停一部分小机组。国家鼓励各地区、各企业关停小火电机组,集中建设大机组;鼓励企业兼并、重组或收购小火电机组,将其关停后“上大”,并妥善解决机组关停后的职工安置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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