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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证监会负责人就《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答问

国务院法制办、证监会负责人就《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答问
(2007年3月19日)


  日前,国务院对1999年的《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称现行条例)作了全面修订。新修订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07年4月15日正式施行。为便于大家理解《条例》有关内容,国务院法制办、证监会负责人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问:《条例》修订的背景是什么?

  答:现行条例自1999年9月1日施行以来,为清理整顿期货市场,规范市场主体交易行为,加强市场风险管理,确立期货市场集中统一监管体制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近年来,监管部门和期货交易所的各项制度在逐步完善,风险控制水平不断提高;期货市场运作比较规范,在为国民经济服务中发挥了越来越大的作用。现行条例的一些规定已经不能适应期货市场进一步规范发展的需要:一是现行条例中的风险控制制度和监管措施,需要根据近年来积累的监管实践经验予以改进和强化。二是对市场主体限制过多,如期货公司只能从事境内期货经纪业务,不能从事境外期货经纪业务等。三是现行条例的规定仅限于商品期货,推出金融期货交易、期权交易与现行规定有冲突。

  因此,证监会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及目前期货市场现状,在总结现行条例实施经验的基础上,起草了《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报请国务院审议。国务院法制办征求了国务院相关部门的意见,广泛听取了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企业、现货交易市场主体及有关专家的意见,与证监会共同对送审稿进行了反复研究、修改和完善,报请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以国务院令形式公布施行。

  问:《条例》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现行条例只适用于商品期货交易。随着我国不断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和扩大对外开放,特别是证券市场股权分置改革的顺利推进,逐步推出股指期货等金融期货品种的条件和时机趋于成熟。目前,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已经挂牌成立,股指期货等金融期货即将陆续推出。另外,还考虑到要为将来推出期权交易品种预留空间,因此,《条例》扩大了适用范围,从原来的只适用于商品期货扩大到适用于商品和金融的期货和期权合约交易。其中,商品期货合约的标的物包括农产品、工业品、能源和其他商品及其相关指数产品。金融期货合约的标的物包括有价证券、利率、汇率等金融产品及其相关指数产品。同时还考虑到金融期货推出后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将成为重要的市场参与者,期货公司也已明确定位为金融企业,因此删除了金融机构不得从事期货交易、不得为期货交易融资和提供担保的禁止性规定;适应金融期货交易结算的特点,增加了期货交易可以实行现金交割的规定。《条例》所规范的期权合约,是指由期货交易所统一制定的、规定买方有权在将来某一时间以特定价格买入或者卖出约定标的物(包括期货合约)的标准化合约。场外交易的非标准化期权合约不属于《条例》的调整范围。《条例》还规定,不属于期货交易的商品或者金融产品的其他交易活动,由国家有关部门监督管理,不适用《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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