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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负责人就学习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答新华社记者问


  二是,对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行为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被认定违法和要求变更、撤销等比例较高的,对外部评议中群众满意程度较低或者对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消极应付、弄虚作假的,可以责令行政执法部门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可以给予通报批评或者取消评比先进的资格。

  三是,除依照《意见》对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处理外,对实施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依法依纪应当采取组织处理措施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办理;依法依纪应当追究政纪责任的,由任免机关、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是,要求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奖励机制,对行政执法绩效突出的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要予以表彰,调动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提高行政执法质量和水平的积极性,形成有利于推动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的良好环境。

  此外,《意见》还规定了追究行政执法责任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和要求。

  记者:听了您刚才的介绍,行政执法责任制是非常重要的制度。请问,下一步如何保障《意见》得到贯彻落实?

  曹康泰:《意见》发布后,关键是加强组织领导,抓好贯彻落实。《意见》对加强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组织领导提出了明确的要求。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关系到各级政府所属各行政执法部门和每个行政执法人员,工作环节多,涉及面广,专业性强,工作量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实行垂直管理和双重管理的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做好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组织协调、跟踪检查、督促落实工作。要注意总结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经验,认真研究工作中的问题。国务院其他部门要加强对本系统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指导。要加强配套制度建设,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由省级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予以规定。有立法权的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按照规定程序适时制定有关地方政府规章;没有立法权的,可以根据需要制定有关规范性文件。要通过各层次的配套制度建设,建立科学合理、公平公正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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