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康泰:关于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制,
《意见》从四个方面做了规定。首先,对评议考核提出了基本要求。
《意见》规定,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应当严格遵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评议考核中,要公正对待、客观评价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评议考核的标准、过程和结果要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其次,
《意见》规定了评议考核的主体。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对所属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评议考核。国务院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部门,由上级部门进行评议考核,并充分听取地方人民政府的评议意见。实行双重管理的部门按照管理职责分工,分别由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评议考核。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工作的评议考核,由所属行政执法部门或者行政执法机构负责考核。第三,
《意见》规定了评议考核的内容。对行政执法进行考核的主要内容是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行使执法职权和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第四,
《意见》规定了评议考核的方法。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可以采取组织考评、个人自我考评、互查互评相结合的方法,做到日常评议考核与年度评议考核的有机衔接。
《意见》特别提出,要高度重视通过案卷评查,考核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质量。要积极探索新的评议考核方法,利用现代化的信息管理手段,提高评议考核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记者:
《意见》对行政执法责任的追究作了哪些规定?
曹康泰:
《意见》对行政执法责任的追究作了明确的规定。
一是,对有违法或者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的行政执法部门,可以根据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或者影响的恶劣程度等具体情况,给予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的资格等处理,对有关行政执法人员,可以根据年度考核情况,或者根据过错形式、危害大小、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