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规范和监督行政执法行为的需要。行政执法是行政机关大量的经常性的活动,直接面向社会和公众,行政执法水平和质量的高低直接关系到政府的形象。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就是要强化执法责任,明确执法程序和执法标准,进一步规范和监督行政执法活动,提高行政执法水平,确保依法行政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意见》的出台,对推动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和“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奖惩分明、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促进行政程序建设,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都具有很重要的意义。
三是,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实际工作的迫切需要。多年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积极开展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在加强行政执法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成效,但工作中也存在一些问题:有的地区和部门的负责同志认识不到位,对这项工作不够重视;行政执法责任制不够健全,程序不够完善,评议考核机制不够科学,责任追究比较难落实,与相关制度不够衔接;组织实施缺乏必要的保障等。为了解决这些问题,迫切需要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
记者:请您介绍一下
《意见》对依法界定执法职责提出了哪些要求?
曹康泰:主要有三方面的要求。一是,梳理执法依据。梳理清楚行政机关所执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国务院部门“三定”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好梳理执法依据的工作,对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部门(包括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权的组织)执行的执法依据分类排序、列明目录。二是,分解执法职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中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部门要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根据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的配置,将其法定职权分解到具体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有关部门不得擅自增加或者扩大本部门的行政执法权限。三是,确定执法责任。要根据有权必有责的要求,在分解执法职权的基础上,确定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上的执法人员的具体执法责任。要根据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法定义务的不同情形,依法确定其应当承担责任的种类和内容。
记者:
《意见》对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制作了哪些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