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科工委负责人就《关于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国防科技工业建设的指导意见》有关问题答中国政府网问
(2007年3月15日)
近日,国防科工委印发了《关于
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国防科技工业建设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
《指导意见》)。为帮助公众更好地理解
《指导意见》的有关内容和精神,国防科工委负责人接受了中国政府网的采访。
问:非公有制经济可以在哪些领域参与国防科技工业建设?
答:非公有制经济可以在以下四个方面参与国防科技工业建设:
一是可以对军品科研生产项目和基础设施进行投资。政府将会逐步扩大非公有资本对国防科技工业投资的领域,推动形成规范、有序的开放性国防科技工业发展格局。
二是可以参与军品科研生产任务的竞争和项目合作,以及参与国防科技创新活动。可参与的范围将逐步加大,程度将越来越深。
三是可以参与军工企业的改组改制。除从事战略武器装备生产、关系国家战略安全和涉及国家核心机密的重点保军企业外,允许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其他军工企业的股份制改造。参与方式可以多种多样,如参股、控股、兼并和收购等。
四是可以参与军民两用高技术开发及其产业化。鼓励非公有制企业研究开发技术含量高并且有市场前景的军民两用产品;参与推进军民两用技术和产品的产业化,并努力使其形成一定的产业规模;参与推进民用核能、民用航天、民用飞机、民用船舶等军民结合高技术产业的发展。
问:对承担军品科研生产任务的非公有制企业有何要求?
答:一是要具备一定的实力,包括经济实力、技术实力和管理实力等。非公有制企业一旦承担了军品科研生产任务,就必须保质、保量、按时完成。
二是有一定的资质要求。对非公有制企业承担军品科研生产任务,在保密、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科研生产技术条件等方面有相应要求。非公有制企业如果从事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范围内的科研生产活动,应当取得相应的许可。
三是要接受政府的监督管理。非公有制企业获得军品科研生产任务的渠道很多,但是不管从哪种渠道得到的任务,都要按照政府有关规定自觉接受监督管理。非公有制企业有义务将自身参与国防科技工业建设的情况,及时向政府管理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