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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挥诉讼调解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积极作用的若干意见》解读


  1、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诉讼调解工作

  诉讼调解工作做得好不好,能否充分发挥诉讼调解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取决于人民法院是否重视诉讼调解,特别是法院的领导是否重视诉讼调解。人民法院的审判实践证明,凡是重视诉讼调解的法院,诉讼调解率就高,申诉、上访问题就少。因此,《意见》既突出强调了诉讼调解工作在新的历史发展时期的重大政治和历史意义,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要立足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站在历史的高度,充分认识诉讼调解的重大意义,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做好诉讼调解工作;也科学地分析了诉讼调解是促进社会和谐的最为有效的司法手段,是我国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重要方式,是和谐司法的重要内容。

  2、确立今后一段时期的审判工作指导方针

  《意见》总结审判工作经验,结合审判工作实际,确立了“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人民法院审判工作指导方针,科学确定了诉讼调解在审判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是指导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基本原则,既突出了诉讼调解的重要性也要求做到调解与裁判的平衡,按照案件的具体情况,选择结案的最有效方式,两者不能偏废。“案结事了”是人民法院司法工作追求的目标。化解矛盾、平息纷争,是人民法院的职责所在;“案结事了、胜败皆明”是人民法院的职责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应当牢固树立并认真贯彻好这十六字方针,指导今后人民法院审判工作。

  3、加强诉讼调解的基本要求

  《意见》明确规定要进一步加大调解力度,不断扩大调解适用的范围,加大调解的力度,提高调解结案的比重。一是规定对有调解可能的民事案件,要大力调解,并重点做好“涉及群体利益,需要政府和相关部门配合的案件;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案情复杂,当事人之间情绪严重对立,且双方都难以形成证据优势的案件;相关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在适用法律方面有一定困难的案件;敏感性强、社会关注程度大的案件;申诉复查案件和再审案件”等六类对社会稳定有重要影响的案件。二是规定按照民事案件诉讼调解的规定加大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调解力度。三是积极探索建立和完善刑事自诉案件、轻微刑事诉讼案件和行政诉讼案件和解工作机制。四是规定了人民法院对调解协议的审查范围和内容,确保调解协议的合法自愿性。五是规定了经人民法院审理确认生效的调解协议具有与生效调解书同等法律效力,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依据。六是规定了人民法院要进一步统一调解书的格式,适当简化调解书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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