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挥诉讼调解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积极作用的若干意见》解读
(2007年3月6日)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3月6日说,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发挥诉讼调解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积极作用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指导全国各级人民法院进一步加强诉讼调解工作力度,充分发挥诉讼调解在化解矛盾平息纷争中的积极作用,大力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意见》是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手段维护和发展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举措。
一、《意见》背景及意义
人民法院的根本职责就是运用司法的手段化解社会矛盾,解决社会争端,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在全社会实现公平正义。
诉讼调解是我国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重要方式。
二、《意见》的主要内容
审判实践证明,凡是重视诉讼调解的法院,诉讼调解率就高,申诉、上访问题就少。
“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指导方针。
不断扩大调解适用的范围,加大调解的力度,提高调解结案的比重。
建立法官轮训制度,把诉讼调解能力建设作为法院队伍建设的工作重点常抓不懈。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全局出发,作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战略决策。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我国正处在重要战略机遇期和“黄金发展期”,同时又处在人民内部矛盾凸显期、刑事犯罪高发期、对敌斗争复杂期。正确应对各种社会矛盾和纠纷,妥善协调各方利益关系,有效平息矛盾纷争,大力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和重要保障。人民法院的根本职责就是运用司法的手段化解社会矛盾,解决社会争端,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在全社会实现公平正义。因此,人民法院不仅是和谐社会的建设力量,更是和谐社会的保障力量,在构建和谐社会进程中肩负着重大的历史责任。
人民法院要承担起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历史进程中的重大责任,必须高度重视、充分运用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相适用的有效司法手段,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诉讼调解是我国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重要方式。它是根植于我国历史文化传统并经过长期司法实践证明有效的纠纷解决方式,不仅符合当前社会大众的价值观念和诉讼意识,也体现了中华民族追求自然秩序、社会秩序和谐的理想。诉讼调解具有化解矛盾彻底、效率高、成本低、人性化等优势,是妥善处理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的最为有效的司法手段,是人民法院构建和谐社会的直接切入点,是和谐司法的重要内容。能否正确运用诉讼调解有效纠纷解决手段,充分发挥诉讼调解的优势,是事关人民法院建设和保障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职责的履行,事关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的重要工作。《意见》的及时出台,正是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形势要求,立足国家工作大局,按照“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要求,作出的一项对审判指导工作具有前瞻性、战略性的重大部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