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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有关负责人就《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答记者问

  问:为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人民检察院发挥哪些作用?
  答: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负责对死刑案件批准逮捕、提起公诉等,对保证死刑案件质量负有重要责任。《意见》强调:
  一是严格把握案件的法定起诉标准。《意见》明确了人民检察院作出起诉决定和不起诉决定的具体条件,即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对于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经审查仍然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二是严格审查案件的事实和证据。《意见》强调,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犯罪嫌疑人提出受到刑讯逼供的,可以要求侦查人员作出说明,必要时进行核查。对刑讯逼供取得的犯罪嫌疑人供述和以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不能作为指控犯罪的根据。
  三是加强法律监督。《意见》要求,人民检察院按照法律规定,加强对办理死刑案件的法律监督。对诉讼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受检察长委托的副检察长均可列席会议。被判处死刑的罪犯在交付执行死刑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临场监督。
  问:最高人民法院将采取哪些措施确保死刑案件的质量?
  答:人民法院负责对死刑案件的审判,这是确保死刑案件质量的最后关口,责任重大。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将采取一系列措施保障死刑案件的质量。《意见》提出:
  一是强调证人出庭作证。确保死刑案件的审判质量,一审是基础,二审是关键。《意见》提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有异议,或者上述证据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一、二审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害人、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被害人、证人、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不出庭作证的被害人、证人、鉴定人的书面陈述、书面证言、鉴定结论经质证无法确认的,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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