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坚持证据裁判原则,重证据、不轻信口供。证据裁判原则对于防止冤错案件发生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意见》明确规定,对刑讯逼供取得的供述和以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五)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意见》规定,对罪行极其严重的,必须依法惩处;对具有法定应当从轻、减轻情节的,依法从宽处理;对具有法定可以从轻、减轻情节的,原则上依法从宽处理;对具有酌定从宽处罚情节的,依法予以考虑。
问:为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
《意见》对公安机关提出了哪些具体要求?
答:公安机关战斗在打击犯罪的第一线,负责死刑案件的侦查,这是保证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基础环节。
《意见》对公安机关提出了以下具体要求:
一是全面、及时收集证据。侦查机关应当依法全面、及时收集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重或者罪轻等涉及案件事实的各种证据,严禁违法收集证据。
二是加强证据的保全和固定工作。侦查机关对证据的原物、原件要妥善保管,不得损毁、丢失或者擅自处理。涉及命案的,应当通过被害人近亲属辨认、DNA鉴定、指纹鉴定等方式确定被害人身份;对现场遗留的血迹、精斑、毛发、指纹等生物物证、痕迹、物品,应当通过DNA鉴定、指纹鉴定等刑事科学技术鉴定方式与犯罪嫌疑人作同一认定。
三是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侦查机关提讯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在其被羁押的看守所内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以其他非法方法获取供述。讯问犯罪嫌疑人,在文字记录的同时,可以根据需要录音录像。侦查人员询问证人、被害人,应当依照
刑事诉讼法第
九十七条的规定进行。严禁违法取证,严禁暴力取证。
四是全面移送证据材料。侦查机关将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时,应当将包括第一次讯问笔录及勘验、检查、搜查笔录在内的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重或者罪轻等涉及案件事实的所有证据一并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