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意见》有哪些主要内容?
答:根据法律规定,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共同的责任。
《意见》共五部分,五十二条,分别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提出要求,明确了各自的职责。
《意见》第一部分强调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要充分认识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重要意义;第二部分提出办理死刑案件应当遵循的原则要求;第三部分分别从侦查、提起公诉、辩护和提供法律帮助、审判、执行五个方面提出了认真履行法定职责,严格依法办理死刑案件的具体要求;第四部分强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依法互相配合和互相制约;第五部分规定了死刑案件办案责任追究制度。
问: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应当遵循哪些原则要求?
答:
《意见》提出,办理死刑案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要求:
(一)坚持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结合。为遏制刑事犯罪的高发事态,维护社会治安稳定,要正确运用死刑这一刑罚手段惩罚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同时,也要注意尊重和保障人权。
《意见》规定,坚持依法惩罚犯罪和依法保障人权并重,坚持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和审判公开、程序法定等基本原则,真正做到有罪依法惩处,无罪不受刑事追究。
(二)坚持保留死刑,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保留死刑,严格控制”,是党和国家一贯的刑事政策,必须继续贯彻执行。
《意见》规定,要完整、准确地理解和执行“严打”方针,对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坚决依法判处死刑。同时,要更加注意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做到少杀、慎杀。杜绝冤错案件的发生。
(三)坚持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并重,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程序公正是实现实体公正的前提,实体公正是程序公正追求的目标。
《意见》规定,在侦查、起诉、审判等各个阶段,必须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充分行使辩护权等诉讼权利,避免因剥夺或者限制他们的合法权利而导致冤错案件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