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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有关负责人就《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答记者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有关负责人就《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答记者问
(2007年3月12日)


  3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严格执行刑法刑事诉讼法,切实把好死刑案件的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适用法律关,使办理的每一起死刑案件都经得起历史的检验。这是落实中央将死刑案件核准权统一收归最高人民法院行使,统一各政法部门思想的重要举措,受到社会广泛关注。为帮助广大读者正确理解《意见》的背景和精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有关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发布《意见》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答: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建立了中国特色的死刑核准制度。上个世纪八十年代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基于当时的特定情况,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将部分死刑案件的核准权授权高级人民法院行使。根据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中央审时度势,决定依法将死刑案件核准权统一收归最高人民法院行使,并要求严格依照法律程序办案,确保死刑案件的办理质量。2006年10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决定从2007年1月1日起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中央决定将死刑案件核准权统一收归最高人民法院行使,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重大举措,是履行国际人权公约的重要方面,有利于维护社会政治稳定,有利于国家法制统一,有利于从制度上保证死刑裁判的慎重和公正,对于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巩固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办案质量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工作的生命线。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最严厉的刑罚,人命关天,适用死刑,必须慎之又慎,质量问题尤为重要。近几年来,一些地方先后发现个别刑事重大冤错案件,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也在一定程度上暴露出刑事司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杜绝冤错案件发生,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依法担负的重大责任,是中央这一重大决策顺利实施的关键,也是最根本的要求。在中央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经深入调查,认真研究,根据刑诉法、司法解释及相关规定,制发了本《意见》《意见》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办理死刑案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于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刑事政策,依法正确办理死刑案件,保证办案质量,将会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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