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尊重评审专家意见。基金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干预评审专家的评审工作,不得因与评审专家有不同学术观点否定评审专家的评审意见;申请人对评审专家的学术判断有不同意见,不得作为提出复审请求的理由。
三是回避制度。在基金资助项目评审工作中,基金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评审专家是申请人或者参与者的近亲属等
《条例》规定的三种回避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条例》采纳了公开征求到的意见,允许申请人向基金管理机构提供3名以内不适宜评审其申请的评审专家名单,供基金管理机构在选择评审专家时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考虑。
四是复审制度。申请人对基金管理机构作出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资助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基金管理机构提出复审请求。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在60日内完成审查,认为原决定不符合
《条例》规定的,撤销原决定,重新对申请人的基金资助申请组织评审专家进行评审、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和依托单位。
问:如何才能确保获得基金资助的研究项目得到有效实施?
答:获得基金资助的研究项目能否得到有效实施,是科学基金能否发挥效益的重要环节。
《条例》规定了五项制度来确保基金资助项目的有效实施:一是项目计划书制度。项目计划书应当根据基金资助申请填写,并作为项目负责人开展研究工作的依据,同时也作为依托单位、基金管理机构保障、检查项目实施的法定文件。二是定期报告制度。项目负责人应当按年度提交项目进展报告,并在资助期满后提交结题报告;基金资助项目的研究内容或者研究计划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应当及时提出变更申请。项目负责人提交的各类报告以及变更申请,应当经依托单位审核并由依托单位报送基金管理机构。三是项目负责人变更核准制度。基金资助项目实施中,依托单位不得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在项目负责人出现剽窃他人科学研究成果等三种法定变更情形时,依托单位应当及时报请基金管理机构批准,变更项目负责人。四是依托单位责任制度。依托单位应当履行提供基金资助项目实施条件、监督基金资助经费的使用等五项职责,并按年度向基金管理机构提交基金资助项目管理报告。五是抽查制度。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对基金资助项目实施情况和依托单位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抽查,对未按照项目计划书实施基金资助项目的,给予警告,暂缓拨款,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撤销资助,追回已拨付的资助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