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如何加强对建筑设计方案的招标与评审程序的规范?
答:确定建筑设计方案是大型公共建筑建设中的重要环节。方案确定之后,工程造价、建设工期、技术风险,以及建成后的运行成本等方面也就基本确定了。因此,规范建筑设计方案评选,增强评审与决策透明度是解决目前存在问题的关键措施。为实现建筑方案的“阳光评审”,
《意见》提出:一要加强对大型公共建筑布局和设计的规划管理,做好城市设计,并作为建筑方案设计的重要参考依据。二要鼓励建筑设计方案国内招标,避免盲目搞国际招标。三要细化方案评审办法,进一步明确方案设计的内容和深度要求。四要明确方案设计的评选重点,既要考虑建筑使用功能等建筑内涵,又要考虑建筑外观与传统文化及周边环境的整体和谐,防止单纯追求建筑外观形象。五要建立公开透明的专家评审和社会公示制度,方案评审专家应由城市规划、建筑、结构、机电设备、施工及建筑经济等方面专家共同组成,评委名单和评委意见应当向社会公示,征求社会意见,接受社会监督,提高方案评审的透明度。对于政府投资的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标志性建筑,应通过一定方式直接听取公众对设计方案的意见。六要进一步明确和强化项目业主责任,当建设单位采用经专家评审否定的设计方案时,应当向主管部门和专家委员会说明理由。七要加强方案评选后的监督管理,如果中标的设计方案在初步设计时不能满足控制概算的需要,主管部门应责成建设单位重新选定设计方案。
问:鼓励建筑设计方案国内招标,是出于什么考虑?
答:改革开放以来,国(境)外设计单位参与了我国大量建筑项目的设计与建设,为我国工程建设带来了新的设计理念和技术,对提高我国建筑设计水平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近年来,一些地方在大型公共建筑特别是一些标志性建筑的设计方案的招标中,热衷于搞国际招标,对国内设计单位进行限制,甚至非国(境)外方案不取。在设计取费上,采取不同的标准,国(境)内外设计单位差异非常大。这些做法造成了对国内设计单位的不公正待遇,不利于国内设计人才的成长和设计水平的提高。同时,一些国(境)外建筑设计脱离中国国情,片面追求“新、奇、特”,导致建造和运行费用过高,甚至还存在技术风险,给我国的城市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带来一些负面影响。
《意见》提出鼓励建筑设计方案国内招标,旨在扭转目前存在的盲目搞国际招标的趋势,给予国(境)内外设计单位同等待遇,实际上并不排斥国(境)外设计单位继续参与我国建筑设计方案的投标和竞争。今后组织国际招标的,必须执行我国的市场准入及设计收费的有关规定,给予国(境)内外设计单位同等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