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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负责人就《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答记者问


  六、问:宽严相济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刑事政策,《解释》是如何贯彻和体现这一政策要求的?

  答:《解释》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贯彻和体现了宽严相济的政策要求:

  一是规定了从轻处罚情节。为有效保护矿工生命财产安全,树立正确导向,鼓励行为人有效减少事故损失和危害后果,《解释》十二条规定,危害矿山生产安全构成犯罪的人,在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积极组织、参与事故抢救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二是规定了从重处罚情节。《解释》十一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投资入股矿山生产经营,构成本解释涉及的有关犯罪的,作为从重情节依法处罚。

  三是规定了数罪并罚情形。《解释》八条第二款规定,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非法采矿或者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同时构成刑法三百四十三条规定的犯罪和刑法一百三十四条或者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四是考虑到实践中抗拒矿山安全执法的情况较严重,应依法对此种行为人予以打击,《解释》十条对阻碍矿山安全监管构成妨害公务罪的情形作了规定,以遏制犯罪分子的暴力抗法行为,维护矿山安全执法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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