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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特许经营的健康发展--国务院法制办、商务部负责人就《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答记者问

促进特许经营的健康发展
--国务院法制办、商务部负责人就《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答记者问
(2007年2月16日)


  2007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485号公布了《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目前,国务院有关部门正在抓紧贯彻落实条例的相关准备工作。针对大家关心的一些问题,记者采访了国务院法制办、商务部负责人。
  信息不对称潜藏较大风险

  问:目前,公众对商业特许经营的概念还比较陌生,能不能作一介绍?

  答:商业特许经营,一般简称为特许经营,有时也叫特许加盟,是一种营销方式。它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也就是特许人,通过订立合同,将其拥有的这些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也就是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相应费用的经营活动。从特许经营的概念可以看出,特许经营有四个基本要素:一是特许人必须是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二是特许人和被特许人之间是一种合同关系,特许经营本质上是一种民事行为;三是被特许人应当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四是被特许人应当向特许人支付相应的费用。

  问:特许经营在我国发展的基本情况,存在哪些主要问题?为什么要制定关于特许经营管理的专门行政法规?

  答:特许经营在我国出现的时间并不长,只有十几年,但发展速度很快。特别是2000年以来,特许经营在我国进入高速增长期。据统计,截至2005年年底,全国已有2320个特许经营体系特许加盟店约16万家。特许经营的发展,在调整和改善流通结构,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扩大就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由于特许经营的核心是无形资产的输出,一个特许人往往有为数较多的被特许人,特许人和被特许人之间信息不对称,潜藏着较大的风险,容易成为进行欺诈等违法犯罪活动的手段,加上我国市场发育尚不成熟,社会公众对特许经营的了解不够充分,特许经营在快速发展中也存在一些突出问题。

  重点规范特许人行为

  问:特许经营本质上是一种民事活动,针对这一特点,条例在总体思路上有什么考虑?

  答:特许经营在性质上属于合同行为,适用合同法和其他有关民事法律,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是当事人的民事权利。如何通过行政法规对特许经营活动进行规范和管理,是制定条例时首先需要考虑的问题。为此,我们确立了两方面的总体思路:一是必须把握好行政权力介入民事法律关系的程度,处理好当事人意思自治与行政干预的关系。二是根据国外的有益经验和我国的实际情况,主要规范特许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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