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修改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的决定
(2007年2月16日)
2007年1月26日,国务院令第484号公布了《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
《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这是继2006年11月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出口管制条例》修改后,国务院对出口管制领域又一部重要行政法规的修改,不仅有利于进一步加强对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的管制,也充分表明我国在防扩散问题上是一个负责任的国家。
修改背景
这次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修改,主要是为了履行我国加入核供应国集团的有关承诺,同时也是为了适应近年来国际防扩散形势的变化。原条例是国务院于1998年6月10日公布施行的,对于加强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的管制,防止核武器扩散,促进和平利用核能的国际合作,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发挥了积极作用。经国务院批准,我国于2004年6月10日正式加入核供应国集团(NSG),在加入时承诺将完全按照核供应国集团的出口控制准则和管制清单对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进行出口管制。为了履行我国的有关承诺,需要对条例的内容做一些必要的修改。同时,近年来国际防扩散形势也发生了较大变化,特别是出现了核恐怖主义行为的危险,有必要进一步加强对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的管制,防止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被用于核恐怖主义目的。因此,条例的修改非常必要,也非常及时。
根据核供应国集团出口控制准则和我国防扩散出口管制政策的要求对条例所作的修改
核供应国集团出口控制准则和我国防扩散出口管制政策是这次修改条例的重要依据。根据核供应国集团出口控制准则和我国防扩散出口管制政策的要求,这次修改时增加了“防范核恐怖主义行为”的内容,并明确将其作为条例的立法目的之一。同时,进一步完善了“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的定义以及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许可所遵循的准则。
关于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的定义,主要是明确了列入《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清单》(以下简称《管制清单》)的软件也属于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的范畴,同时明确《管制清单》所列设备、材料、软件和相关技术的对外服务和以其他方式进行的转移也属于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