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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负责人就调整重大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答记者问

财政部负责人就调整重大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答记者问
(2007年2月12日)


  为提高我国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及自主创新能力,促进装备制造业的发展,近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等四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落实国务院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的若干意见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副部长朱志刚12日就此进口税收政策相关问题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问:请介绍一下此次振兴装备制造业进口税收政策出台的有关背景和主要内容?

  答:从1998年至今,我国一直对属于国家鼓励发展项目的进口设备实施免税的优惠政策。这项政策对鼓励、吸引和引导投资发挥了十分关键的作用,有力地促进了国内经济的发展。但同时也应该看到,这一政策对国内装备制造业产生一定的影响。装备制造业是为国民经济发展和国防建设提供技术装备的基础性产业,目前我国在该领域自主创新能力较弱、对外依存度较高、产业结构不太合理、国际竞争力不强的问题非常突出。因此,从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需要出发,为振兴国内装备制造业制定专门的进口税收优惠政策,同时调整原有政策的进口设备免税范围,已经成为当务之急。

  2006年初,国务院关于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的若干意见的出台,确定了促进重大装备制造业发展的进口税收优惠政策方针,并提出了对现行有关进口税收政策进行调整的原则性意见。此次四部门联合发布的通知就是落实上述进口税收政策的实施细则。该通知本着政策透明、简化程序、方便企业、操作性强的原则,明确了专项政策制定、企业申请以及税款退还、转国家资本金的基本程序,并规定了监督、处罚事项。我们在制定专项政策时将立足实际,统筹兼顾,把满足先进设备的进口需求与为国内装备制造业创造平等的竞争环境尽可能地协调起来,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逐步推进。对于那些国内已具备相当的生产能力且技术水平已基本满足需求的设备,将停止执行进口免税政策,与此同时将给国内生产同类重大装备的企业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实行返税政策,目的是为国内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促进其研发、创新水平的提高。

  问:我们注意到,与一般进口税收政策直接免税或退税不同的是,通知规定享受政策的企业要将所退税款转作国家资本金,并主要用于新产品的研制以及自主创新能力的建设。请问,这种做法与直接减免税的区别是什么,有何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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