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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有关负责人解读《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

商务部有关负责人解读《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
(2007年2月17日)


  2007年2月16日,中国政府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的决定》,公布了经修订的《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商务部有关负责人对《条例》修订的背景和主要变化进行了解读。

  问:《条例》修订的背景是什么?

  答:近年来,国际防扩散、反恐形势发生重大变化,防止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工具扩散在国际政治与安全事务中的重要性凸显。随着我综合国力的进一步增强,健全防扩散出口管制体系,规范敏感物项和技术的出口,对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履行所承担的国际义务,树立负责任国际形象意义重大。

  问:本次《条例》修订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本次条例修订的基本原则是:积极体现中国防扩散出口管制政策措施,结合近年来出口管制工作实践,加强出口管制管理,强化出口管制执法,培育企业自律意识;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对外贸易法》和《行政许可法》,依法保障行政机关有效实施出口管制管理,依法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配合我国加入核供应国集团的需要,调整相关控制准则和管制清单。

  问:与原《条例》相比,修订后的《条例》有哪些变化?

  答:修订后的《条例》,对适用范围、管理机制、企业内控机制建立、监督检查、法律责任以及管制清单调整公布方式等方面作了进一步规定和完善。具体讲,主要体现在以下六个方面:

  一、进一步明确了条例调整适用范围

  (一)修订后的《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所指“出口”是指广义出口,包括“无形技术转让”等,增加了对相关服务以及其他方式转移的许可管理要求。
  (二)规定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实行 “边境”管理模式。明确规定,从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出口监管仓库、保税物流中心等保税监管场所出口,适用本条例。同时,为防止我国成为敏感物项和技术扩散通道,条例规定了以过境、转运、通运方式“出口”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也应当申请出口许可。
  (三)为提高管理工作效能,条例结合物项出口特点,对几种扩散风险较低的出口形式规定了便利化管理措施,新增了以境外检修、境内检修复运出境以及经商务部确定的其他情形,企业可免予提交有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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