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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严格执行法律,确保死刑核准制度改革顺利实施——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就死刑核准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记者:死刑复核程序有没有审理时间限制?

  答:对于死刑复核程序,刑事诉讼法并没有规定审限。但是,最高法院将会按照公正和效率的要求,高质量、高效率地从事死刑案件复核工作。

  记者:收回死刑核准权后,如何贯彻执行“严打”方针、维护社会稳定?

  答: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首先确保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各级人民法院要始终把维护稳定作为刑事审判工作的主要任务。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核准权后,要继续坚持依法严厉惩罚严重刑事犯罪活动的方针。在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依法严厉惩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犯罪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依法严厉惩处爆炸、杀人、抢劫、绑架、毒品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依法从严惩处贪污、贿赂等严重经济犯罪。要完整、准确地理解和执行“严打”方针,依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对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罪证确实充分,必须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坚决依法判处死刑。同时,要严格控制死刑的适用,统一死刑适用的标准,确保死刑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尽可能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对立面,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记者:如何在死刑复核过程中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利?

  答:复核死刑案件,应当对原审裁判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诉讼程序进行全面审查。合议庭成员必须阅卷,并提出书面意见。

  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到案发现场调查。合议庭经过审查案卷,对认为应当核准死刑的,原则上都要讯问被告人,当面听取被告人的意见。被告人还可以通过信函的方式,向合议庭反映自己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将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切实保障死刑核准案件被告人的权利,确保每一起死刑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记者:死刑核准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后,死刑适用标准是否较以前更为严格?是否有新的死刑适用标准和证据适用标准?

  答:“保留死刑,严格控制死刑”是我们党和国家一贯的刑事政策。对于死刑案件,人民法院历来坚持严格的适用标准。但是,由于以前部分死刑案件的核准权由各高级人民法院行使,因此,死刑的适用标准并不完全统一,这种情况不利于人权的保障,不利于社会的和谐。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主要目的之一就是要统一死刑适用的标准,实现法制的统一。最高人民法院将在死刑复核的司法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探索科学的死刑适用标准和证据适用标准。这些标准适用于全国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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