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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严格执行法律,确保死刑核准制度改革顺利实施——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就死刑核准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严格执行法律,确保死刑核准制度改革顺利实施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就死刑核准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2006年12月28日)


   根据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决定从2007年1月1日起统一行使死刑核准权。改革死刑案件核准制度,是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是我国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的一项重大改革,是新中国刑事法制发展进程中一件具有重大历史意义的大事。不仅对我国刑事审判工作,而且对国家法制的发展与进步,都将产生深远的影响。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就死刑核准制度改革的有关情况和最高人民法院如何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依法履行好死刑核准法定职责等问题接受记者的专访。
  记者:最高法院如何进行死刑复核工作?是书面审理为主还是开庭审理为主?具体的工作如何开展?

  答:死刑复核程序是专门针对死刑案件所设置的特殊的、最终的救济程序。与一、二审程序不同,死刑核准程序具有自己的特点。刑事诉讼法对死刑复核工作并没有规定开庭审理。合议庭复核死刑案件主要根据报送的一、二审案卷材料进行审核。

  最高法院进行死刑复核工作,由三名法官组成合议庭,采取书面审查和讯问被告人相结合的方式办理。复核工作一般采取书面方式,合议庭成员通过全面审阅案件卷宗,了解案件的事实、证据、程序以及适用法律等各方面的情况,并写出书面的审查报告和处理意见。对认为应当核准死刑的,原则上都要提讯被告人,当面听取被告人的意见。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到案发现场进行调查。死刑案件复核期间,被告人委托的辩护律师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辩护意见。辩护律师提出听取意见要求的,人民法院也可以听取辩护人的意见。

  记者:检察机关和律师能否参与死刑复核程序?如何参与?

  答:对于刑事案件,我国实行二审终审制,死刑复核程序是在一、二审程序之外,针对死刑所设置的一种特别的刑事诉讼程序。现行刑事诉讼法没有检察机关和律师参与复核程序的规定。但是,检察机关和律师的意见还是能够得到充分的重视。在死刑复核过程中,合议庭要全面审阅案卷,了解案件事实、证据、程序、法律适用等各方面的情况,其中就包括一、二审阶段控方的指控意见和辩方的辩护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死刑案件,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受检察长委托的副检察长,均可列席会议。为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依法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死刑案件复核期间,被告人委托的辩护律师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辩护意见。辩护律师提出听取意见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并制作笔录附卷。辩护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通过这些方式,检察机关和律师可以表达自己对案件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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