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办法》规范的对象什么?
答:《办法》规范的是流通领域的食品安全状况。“市场”是食品进入流通领域最重要的行业载体,因此《办法》规范的直接对象是“市场”。
“市场”是指从事食品交易活动的批发市场、零售市场。其中“批发市场”包括蔬菜、水果、肉禽蛋、水产品、副食品、茶叶等食品综合批发市场和专业批发市场;“零售市场”包括食杂店、便利店、超市、仓储会员店、百货店、专业店等有食品零售的经营场所。“经销商”是指从事食品批发、零售、现场制作销售等活动的组织或个人,包括各类食品经销企业、经纪人、个体户和农民个人。
问:《办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办法》重在制度建设,从市场的管理机构及人员、管理制度、现场食品制作销售的经营条件等直接关系食品安全的方面,提出了具体的管理要求。其规范核心内容是要求市场建立食品安全的制度保障体系、商品可追溯体系和经销商的信用档案管理体系,从而完善食品流通行业自律机制,保障食品在流通中的安全。
《办法》的核心条款是第七条,该条规定了市场应当建立的五项管理制度,包括协议准入制度、经销商管理制度、索证索票制度、购销台账制度和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这些制度都是从实践中总结出来的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
此外,《办法》还规定市场应当设立负责食品安全的管理部门或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对现场制作食品、生鲜食品、散装食品等也做了相应规定。
问:市场必须履行的义务,如建立索证索票制度、购销台账制度等,这在实践中是否具有可操作性?
答:索证索票制度目前在杭州、南京、上海等地的农贸市场已经有做得比较好的。购销台账原本就是经销商经营中的日常工作,每个经销商都有自己的账本,本办法所说的购销台账制度就是要求经销商把台账如实记录完整,这是完全可以实现的。本办法之所以在2007年5月1日开始实施,就是为了给予市场一定的时间调整改造以建立和落实各项管理制度。
问:《办法》规定的各项制度和要求由什么部门负责实施工作?
答:《办法》明确规定,商务部负责全国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的行业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的行业管理,负责指导、督促市场建立保障食品流通安全的管理制度。为确保《办法》的顺利实施,商务部将抓紧做好《办法》的宣传、释疑工作,同时加大培训力度,指导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做好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