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商业改革司负责人就《原油市场管理办法》、《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2006年12月6日)
《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和《
原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4号)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近日,商务部商业改革司王晓川副司长就《
原油市场管理办法》和《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记者:两个办法主要规定了哪些内容? 有何特点?
王晓川:两个办法明确了原油、成品油经营企业的资质条件、申请程序、提交材料、监督管理等内容,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资格、审批程序、受理时限及法律责任等进行了严格规定。按照商务部统一领导与地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分级负责、责权统一的原则,两个办法将准入条件、过程监管与退出机制有机结合,既保障了原油、成品油经营企业的合法权利,也对其必须履行的义务做出规定。
记者:新出台的《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较之暂行办法有什么变化?
王晓川:成品油批发市场开放后,国内成品油市场将改变原有中石油、中石化两大集团集中批发成品油的格局,我国成品油市场将逐步形成国有大型石油公司、跨国石油公司和社会经营单位共同参与经营的局面。与2004年出台的《
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相比,《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主要完善了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是调整了市场准入门槛。根据成品油商品自身特点和近年来企业经营的先进经验,调整了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注册资金和配套设施的条件,细化了成品油批发和零售企业具有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油渠道的要求。同时,对企业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的油库库容要求由4000立方米调整为10000立方米。
二是对外资从事成品油经营做出了相应规定。对其申请程序、提交材料及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的数量及股比限制予以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