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未触及披露时点,但出现以下披露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应及时披露相关事件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时;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时;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交易发生异常波动时。
同时,
《管理办法》第
三十二条规定: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变化的,上市公司还应按规定持续披露有关重大事件的进展及变化情况。
问:对于上市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交易发生异常波动及出现媒体传闻时,上市公司如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管理办法》作了哪些规定?
答:
《管理办法》第
三十五条强调了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对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交易情况及相关媒体传闻的关注义务。针对以往个别公司董事会未勤勉尽责,不去充分了解情况就以“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搪塞了事,披露有效性不足的问题,办法明确要求上市公司在此情形下,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情况,必要时以书面方式向主要股东及至实际控制人查询,还要求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人应当及时回复上市公司对相关情况的问询,并做好信息披露的配合工作。同时,办法要求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有向上市公司主动告知义务,即应当及时、准确地将股权变动、资产重组等重大信息告知上市公司。
《管理办法》第
四十六条还明确了媒体出现传闻或证券价格出现异动时股东和实际义务人的书面报告义务,要求股东、实际控制人履行主动告知义务。
问:
《管理办法》关于关联人的定义,与财政部的《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中的关联方定义有何不同?为什么?对关联方交易行为做出了哪些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