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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有关负责人就《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问:《管理办法》在中国证监会文件中首次引入了公平披露的概念,请问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人在信息披露工作中如何执行该原则?

  答:公平披露是指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以使所有投资者平等获悉同一信息。具体要求包括:一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应当第一时间向全体投资者公布,不得提前向单个或者部分投资者披露、透露或泄露。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其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二是上市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内幕信息。三是在境内、外市场均发行股票或衍生品种并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问:上市公司重大事件披露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凡是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价格敏感性信息),上市公司均应披露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同时《管理办法》中以列举方式对重大事件进行了界定。上述规定是重大事件披露的最低要求。无论有无相关具体规定,或上市公司发生的事件没有达到相关披露标准,但上市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也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问:上市公司应当在何时履行临时公告义务?

  答:上市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任一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问:中国证监会一直以来强调的重大事件分阶段披露原则在《管理办法》中如何体现?

  答:《管理办法》三十一条明确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在触及任一披露时点时,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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