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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有关负责人就《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再次,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坚强领导下,上市公司股改分置改革已基本完成。上市公司股份实现全流通后,上市公司大股东和管理层的利益与二级市场股价密切相关,利用资本市场的动机进一步增强。因此,有必要进一步完善信息披露规则和监管流程,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及监管的有效性,适应股权分置改革后新形势对上市公司信息监管提出的新要求。

  此外,中国证监会1993年发布了《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试行),由于时间较长,很多条款、内容已无法适应目前监管新形势的需要。因此,有必要结合目前证券市场发展情况,在总结既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实践的基础上,对该细则进行修改,并有必要将信息披露的一般原则性规定上升为部门规章。

  总之,《管理办法》既是对《公司法》、《证券法》有关精神和《国务院批转证监会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意见的通知》相关内容的细化,又是适应我国资本市场改革发展新形势对以往规则的修改和完善。我们将其定位于信息披露规范性文件的统领性文件,并以中国证监会主席令的形式发布。

  问:《管理办法》的法律地位及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管理办法》是中国证监会以主席令形式发布的部门规章,是对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所有信息披露行为的总括性规范,涵盖公司发行、上市后持续信息披露的各项要求。《管理办法》规范的对象包括四个层面:一是上市公司、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二是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收购人等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三是为信息披露事宜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保荐人及其从业人员;四是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相关的市场各方,包括利用或可能利用上市公司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机构和个人,散布传播虚假信息的机构和个人及相关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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