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信托贷款。原办法规定,信托公司管理、运用信托财产时,可以依照信托文件的约定,采取贷款的方式进行。对此,新办法作出了限制,规定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计划,向他人提供贷款不得超过其管理的所有信托计划实收余额的30%。作出这种调整,主要是引导信托公司真正开展国际化的信托业务,不以贷款作为主要业务模式和盈利模式,增强国际竞争力。同时,引领信托公司发挥信托制度优势,进一步运用多种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方式。
问:集合信托业务的风险如何管理?
答:新办法规定的集合资金信托业务,只针对合格投资者,这些高端客户本身就必须具有一定的抗风险能力。为了进一步提示风险,新办法特别强调风险揭示,强调投资者风险自担原则:一是规定信托公司因违背信托计划文件、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二是规定委托人认购信托单位前,应当仔细阅读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文件的全部内容,并在认购风险申明书中签字,申明愿意承担信托计划的投资风险。同时,新办法要求建立受益人大会制度,加强受益人对信托业务的监督,督促信托公司依法履行受托职责。新办法规定,受益人大会可以就“提前终止信托合同或者延长信托期限、改变信托财产运用方式、更换受托人、提高受托人的报酬标准以及信托文件约定的其他事项”行使权利。对监管部门而言,将对信托公司设立、管理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采取取消高管资格、暂停业务、限制股东权利直至停业整顿等措施,加大信托公司的违规成本,提高监管的有效性。
问:新、老办法如何过渡?
答:根据现状,信托公司要达到新办法的要求还需要有一定的过渡期。为使新办法能更好地实施,我们将下发有关过渡期安排的相关文件,并按照“一司一策”的原则,具体与信托公司共同研究如何做好过渡期的安排。
问:最后,我注意到,这次法规修订去掉了信托投资公司中的“投资”两字,有什么用意?
答:新办法去掉了信托投资公司中的“投资”两字,参考了国际上信托机构的一般做法,除了考虑拟新增不履行投资管理人职责的信托公司类型外,更多的是考虑引导信托公司突出信托主业,而不是要限制信托公司的投资功能,新办法限制的实业投资仅限于固有业务范围,并不针对信托业务。
总之,银监会这次修订颁布信托法规,目的是为了促进我国信托公司更加科学发展,使其在货币市场、产业市场和资本市场中发挥更大作用,有效地为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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