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强化公开发行证券的市场约束机制。既往的再融资规则植根于股权分置环境,以财务指标和行政管理为主要监管手段,主要目的在于遏制股权分置条件下大股东盲目融资,市场配置资源的功能发挥不够。股权分置改革后,股东的利益基础趋于一致,以价格信号为导向的市场资源配置功能将逐步发挥作用。因此,《管理办法》对公开发行股票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条件进行了相应的调整和完善,具体措施主要有:确定市价发行原则,适度降低财务指标要求;配股引入发行失败机制。
二是严格募集资金管理,鼓励回报股东。《管理办法》进一步强化了现行的确保发行人独立性、募集资金管理、对股东分红派息等方面的规定,有利于防止大股东侵占上市公司权益,鼓励上市公司回报股东。具体措施主要有:对融资额进行了更为严格的限制;完善了对公司利润分配的指标要求;对公司治理、诚信记录、财务会计资料提出了进一步的要求。
三是进一步完善再融资市场化运作机制,提高融资效率。以往由于股权分置的存在,出于对流通股股东保护的目的,不得不作出一些可能影响再融资效率的限制性规定,股权分置改革后,有条件对这些规定进行调整。《管理办法》赋予发行人更多的自主权,发行人获得发行核准后,可在六个月内自行选择发行时机;对两次融资的时间间隔不再限制,可以更多地由股东大会决定;不再适用流通股股东分类表决程序,发行证券议案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即可生效。
5、如何维护恢复融资功能阶段市场供求的动态平衡?
当前宏观经济形势持续向好,金融市场流动性充裕,居民储蓄、企业存款增长较快,需要提高直接融资比重,为各类社会资金分享经济增长成果提供有效的渠道。适时恢复市场融资功能,不仅满足了现实的投资需求,而且可以为市场带来新的增量资金。要实现股市资金供求的动态平衡,必须采取有效的政策措施,继续拓宽股市资金来源。具体措施主要有:加快已获批准QFII额度的发放,在必要时可以考虑进一步增加QFII额度;推进商业银行组建基金管理公司工作,加快保险公司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试点;推动社保基金和保险资金增加直接入市比例;择机恢复投资者资金申购股票制度;开展基金公司专项理财和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
6、股权分置改革进入“新老划断”的新阶段后,有关部门将如何进一步推进股权分置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