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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企业司负责人就颁布新的《企业财务通则》答记者问

  三是改革企业职工福利费的财务制度。将原从职工福利费列支的职工医疗、养老等社会保险项目统一改为按照规定比例直接从成本中列支,不再按照基本医疗与补充医疗、基本养老与补充养老、试点地区与非试点地区实行不同的财务政策,相应取消按工资总额14%提取职工福利费的做法。
  四是规范了职工激励制度。企业对职工激励,包括即期的奖励和远期的股权激励两大类型。即期奖励,本质上属于工资范畴,修订的《通则》规定通过调整内部分配制度来解决,或者作为销售提成而列入管理费用。远期股权激励,本质上是企业现有投资者将既得权益让出一部分给职工,因此,在通过回购股份实施激励的情况下,应当与《公司法》的规定相一致,以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利润解决。
  五是强化了企业财务风险管理。企业经营失败,不仅投资者、债权人受到损失,还会引起一系列连锁反应,并可能转化为财政风险。为此,修订的《通则》规定了企业应当建立财务风险管理制度和财务预警机制。在涉及有关资金管理、资产营运、利润分配的条款中,也体现了控制财务风险的要求。
  记者:新的《通则》作为规范企业财务行为的规章制度,它与国有资产管理制度有什么关系?
  修订的《通则》是所有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财务活动应当遵循的准则和规范,也是国有资产管理应当遵循的准则之一。从管理职能讲,财务制度体现着国家作为国有资本所有者和社会管理者,围绕企业财务管理要素对企业财务活动进行管理,而不仅仅是以国有股东身份针对国有资本的流动过程进行管理。从管理范围看,财务制度适用的企业并不限于纳入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监管的企业,而且对非国有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具有重大的指导作用。在管理对象上,财务制度以企业法人为对象,而不是光以国有资产为对象。因此,修订的《通则》与国有资产管理制度,无论从理论上讲,还是从实际需要来看,两种制度是不可互相代替的制度体系。
  记者:企业执行新的《通则》有哪些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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