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通知》为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确立了哪些行为准则?
有关负责人:建立健全房地产经纪行业的行为规范,明确市场主体合规与违规的界限,是我们制发
《通知》的初衷。
《通知》要求房地产经纪人员在执业时,应当主动出示注册证书,遵守《房地产经纪执业规则》,明示或采用有关部门或行业组织推荐的房地产经纪合同示范文本,并在房地产经纪合同上签名。同时,规定了三种禁止行为:一是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不得对交易双方隐瞒真实的房屋成交价格,赚取差价,也不得采取内部认购等手段营造销售旺盛的虚假氛围,误导和欺骗当事人;二是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发布虚假、未经核实或重复的房源信息,应当在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并保证信息与事实相符后,方可对外发布有关信息;三是不得泄露或利用委托人的商业秘密与他人串通损害委托人的利益。
记者:据了解,去年以来全国发生了多起房地产经纪机构占压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侵害交易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恶性案件,
《通知》对此如何规范?
有关负责人:为解决房地产经纪机构挪用交易资金问题,保证交易资金安全,
《通知》对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交易保证机构代收代付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支付方式作了如下规定:一是明确规定房地产经纪合同中应当约定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交付的条件和具体方式;二是确立了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制度,要求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交易保证机构必须在银行开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用于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的存储和划转,资金划转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进行,不得支取现金。三是明确了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资金的性质和属性。明确该资金独立于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交易保证机构的固有财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财产,也不属于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交易保证机构的负债,其所有权属于交易当事人。四是要求加强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开立和使用的管理。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交易保证机构要保证资金支付条件和具体方式与房地产经纪合同中的约定一致。各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的方式,对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交易保证机构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的开立和执行情况加强监管。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的开户银行应按照其与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交易保证机构的约定,加强对专户资金划转的监督,确保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专款专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