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新闻发言人就新修订《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文化部日前发布了新修订的《
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办法共计五章五十二条。
据了解,加入世贸组织后,我国根据国际承诺于2001年12月修订发布了《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2002年3月文化部根据《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发布了《
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
15日,文化部新闻发言人就修订《
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的有关问题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问:为什么要修订办法?
答:主要原因有四:一是音像市场环境在这五年中发生了重大变化,亟须调整有关管理政策,推动音像市场现代流通网络建设;第二,政府对音像市场的管理方式发生了许多变革,下放、减少了许多行政审批项目,需要以立法的方式来固定这些改革成果;第三,五年来,国家发布的一些法律法规如《
行政许可法》对行政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需要与这些法律法规进行对接;第四,国家在一些地区开展了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改革,需要确定新的执法主体的法律地位。
问:修订办法的具体指导思想是什么?
答:调整政府管理方式,提高政府的宏观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减少对音像企业的直接管理和对经营活动的行政干预。具体就是,放宽音像制品经营门店的市场准入标准,并简化审批程序;鼓励音像制品连锁经营,创新连锁经营方式,降低音像制品经营成本;进一步明确各种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细化处罚规定;提高行政工作透明度,要求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向社会公示、公开所有审批事项,公示、公开行政处罚决定。
问:在降低和取消音像经营准入门槛方面有哪些调整?
答:原办法是在2002年颁布实施的。当时音像市场一片红火,社会资本争相进入,为防止小散滥差状况出现,提升音像制品经营单位的档次,对音像制品经营单位设置了注册资本、营业面积及从业人员的要求。但是近年来随着网络技术的日益普及,音像制品的在线销售快速大幅增长;电影、电视剧尤其是音乐基于国际互联网的数字化发行及网络下载日益成为许多传统音像制品消费者的新选择,音像制品的传统发行销售网络受到巨大冲击。其次是无证经营和游商小贩对合法经营门店的包围蚕食,压减了合法门店的生存空间。合法门店既要负担营业场地等方面费用和缴纳税金,还要在版权费高、出品时间迟的前提下与盗版商争夺市场,生存较为艰难。广州市一年前有音像零售门店2000多家,目前仅存700多家。上海市内环线以内的音像门店已经很难看到。根据新的形势变化,办法取消了设立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单位对注册资本、营业面积及专业从业人员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