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还规定了复议建议制度,对复议审查中发现的下级环保部门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复议建议书,督促其整改,防止其违法、不当行政行为的再次发生。同时对复议案件集中反映的普遍问题,及时与相关部门沟通、探讨,有针对性地提出有关建议,并协助其完善有关制度,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同时,为规范环境行政复议法律文书的使用,在国务院法制办规范格式的基础上,
《办法》根据办理环境行政复议案件的实际需要,新增了复议申请口头笔录、复议委托书、送达回执等11个常用行政复议文书格式,并作为附件发布施行。这对进一步规范环境行政复议行为,提高复议水平,将起到很好的促进作用。
记者:各地环保部门在执行
《办法》时,有哪些方面需要加以注意和加深理解的?
杨朝飞:为了充分发挥行政复议的自我纠错和监督的功能,首先,各地各级环保部门,尤其是环保部门的主要领导干部,要进一步提高对依法行政的认识,强化勇于自我审视、自我约束、自行纠错的意识。其次,要建章立制,修改、完善行政复议的具体制度和程序,进一步规范有关法律文书格式。再次,要研究探索建立行政复议与信访的衔接和协作机制,对复议审查中发现的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复议建议。第四,要积极探索并完善复议审查方式和协调解决途径,加强现场调查。第五,要加强协调,积极探索协调结案。第六,要加强复议队伍建设,提高复议能力和水平。
解决当前环境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不断增多的关键在于规范环境执法。在环境执法过程中,各级环保部门要明确职责,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执法权;法律法规授权的或者受环保部门委托履行环境管理职能的组织,必须在授权或委托的权限范围内行使执法权,委托的环保部门必须加强监督,不能委托了事;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现场监督检查程序、行政处罚程序、行政执法监督程序和申请强制执行等程序;要加强制度建设,进一步规范执法程序和执法行为,推动环境执法逐步走上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的轨道。
为了更有效地发挥环境行政复议这一行政机关内部层级监督和自我纠错重要途径的作用,国家环保总局就环境行政复议工作也做出4项承诺:一是有错必纠,对下级环保部门或者环保总局自身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严格审查,决不护短;二是便民高效,明确告知当事人权利,专人接待来访和接收材料,严格按法定时限办理;三是公开透明,公开审理程序和时限,公开当事人观点和证据,公开复议决定和理由;四是廉洁自律,不私自、单独接待当事人,不接受当事人的送礼和吃请,不接受当事人支付费用的任何考察或者消费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