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第
五条详细规定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提请行政复议的6个方面内容,在这6个方面中如存在适用法律、法规或规章不当或者进行行政审批、许可和处罚时存在适用法定程序不当等问题,都容易引发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记者:针对当前环境行政复议与应诉的特点,
《办法》规定了哪些新的复议审查机制?
杨朝飞:根据近年来环保系统在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方面存在的不足,
《办法》规定了一些新的复议审查机制,如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集体审议制度、现场调查机制、复议建议制度等。
环境行政复议案件的审查和行政应诉案件涉及面广,技术性强,与业务部门的管理职责密切相关,
《办法》第
3条规定:“对重大、复杂的环境行政复议案件和行政应诉案件实行集体审议制度。集体审议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主持,有关业务机构负责人参加。”
建立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集体审议制度,有利于加强环保部门中负责法规工作的机构与相关业务机构的沟通与协调。
《办法》同时规定负责法规工作的机构与相关业务机构相互配合的联合办案机制,由负责法规工作的机构牵头组织复议案件的调查和审理工作,同时充分发挥相关业务机构在技术与业务管理工作中的优势,合理分工,依法办案。
《
行政复议法》原则上只要求对行政复议案件进行书面审理,鉴于环境行政复议案件多与污染损害有关,申请人的复议请求(如要求撤销或变更具体行政行为、履行监管职责等)与所要达到的目的(解决污染赔偿问题)有时不一致,处理不当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等特点,在办理案件时,应到复议请求涉及的现场实地察看,到申请人所在地听取意见,充分了解其复议请求和理由以及所要达到的最终目的。因此,
《办法》规定了现场调查机制,要求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缓和已发生的争议和矛盾,防止矛盾进一步激化,全面了解案件事实,充分掌握有关情况,促进案件的客观、公正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