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层级监督有效、有力、有针对性
--国家环保总局政策法规司司长就《环境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办法》答问
(2007年1月16日)
近年来,随着公众环境意识的增强和行政行为相对人法治意识的提高,因环境行政行为引发的环境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案件数量呈逐年上升趋势,对环保系统的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2006年12月27日,国家环保总局出台了《
环境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办法》 (以下简称
《办法》),以期进一步规范环境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充分发挥行政复议的内部层级监督与自我纠错作用。就如何理解和执行
《办法》的相关规定,国家环保总局政策法规司司长杨朝飞接受了本报记者的采访。
记者:近年来,我国环境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案件出现了一些新的特点与新的趋势,主要表现在哪些方面?
杨朝飞: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内部自我审视、自我约束、自行纠错的重要手段和法律监督制度。总体上说,近年来,全国环保系统的环境行政复议呈现出案件数量逐年增多、复议申请理由多样化、复杂疑难案件增多、新情况新问题增多、群众要求解决问题的期望值增高、社会关注度增强、案件审理难度不断加大等特点。
据统计,2000年以来全国环保系统每年受理的复议案件在200~300件左右。复议案件的数量增长快、复议申请人逐渐由单个企业或公民个人转为多个企业和公民群体已成为环境行政复议的一个新趋势。同时,复议申请内容也由单一向多样化转变,复议理由也逐渐由对行政处罚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要求减轻或撤销处罚决定转到对环境行政审批许可行为不服要求撤销许可决定,或者对地方环保局不作为不满意,要求责令其履行环境监管职责等。复议申请人希望解决的问题也多是长期积累或已通过信访渠道但未能解决的,这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对环保系统行政复议工作的要求。同时,环境行政诉讼案件也有不断增加的势头。另据统计,环保系统每年发生的环境行政诉讼案件平均在500~600起左右。
记者:目前,在环境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日益增多的情况下,环保部门在处理此类问题时存在哪些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