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就规范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问题答问
(2006年12月28日)
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发布了《关于
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决定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纳入地方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财政部有关负责人28日就此次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政策调整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请您简要介绍一下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意义和背景。
答:我国是一个人多地少的发展中国家,加强土地管理,严格耕地保护,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始终是我国现代化建设中的一个全局性、战略性问题。规范土地出让收支管理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土地调控的一项重要举措。不仅有利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而且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对于保持社会稳定,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以及加强党风廉政建设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我国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制度始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工作。2005年10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提出:“规范土地出让收入管理办法”。2006年8月,国务院发布《关于
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总价款全额纳入地方预算,缴入地方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当前,国有使用权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征地补偿费用没有完全落实到位;二是土地出让收入减免现象屡禁不止;三是土地出让收支未完全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四是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需要进行调整。要解决上述问题,必须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将土地出让收支纳入地方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问:能否介绍一下此次调整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主要针对哪些土地出让收入?
答:此次调整将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都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纳入预算管理。具体包括: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确定的总成交价款;转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依法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变现处置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转让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等按照规定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改变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以及其他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变更有关的收入等。此外,考虑到目前与国有土地使用权相关的收入,还将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出租国有土地向承租者收取的土地租金收入、出租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应当上缴的土地收益,以及土地使用者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并依法向市、县人民政府缴纳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等一并纳入土地出让收入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