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第七条改为第八条,第二款根据修改后的
著作权法第
四十九条、第
五十条增加了“诉前临时措施”的规定,即允许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人有关的权利人在规定的情形下,可以在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停止有关行为(可称为“临时禁令”)和证据保全的措施。
著作权法虽然有关于诉前临时禁令和证据保全的规定,但没有规定可以对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这类措施,而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法律地位又与直接侵犯著作权的人有别,在
《解释》中予以明确对保护著作权具有积极意义。
五、删除第九条。在
著作权法对涉及网络著作权纠纷适用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司法解释对有关法律条文的适用问题作出规定,无疑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著作权法修改后,
《解释》第
九条规定的内容在
著作权法第
四十六条、第
四十七条基本都有相应的规定,故不再保留。
六、删除第十条。关于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赔偿数额的确定,
著作权法第
四十八条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二十四条、
二十五条、
二十六条已有明确规定,故本条不再保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