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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就《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答记者问

  四、第七条改为第八条,第二款根据修改后的著作权法四十九条、第五十条增加了“诉前临时措施”的规定,即允许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人有关的权利人在规定的情形下,可以在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停止有关行为(可称为“临时禁令”)和证据保全的措施。著作权法虽然有关于诉前临时禁令和证据保全的规定,但没有规定可以对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这类措施,而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法律地位又与直接侵犯著作权的人有别,在《解释》中予以明确对保护著作权具有积极意义。

  五、删除第九条。在著作权法对涉及网络著作权纠纷适用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司法解释对有关法律条文的适用问题作出规定,无疑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著作权法修改后,《解释》九条规定的内容在著作权法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基本都有相应的规定,故不再保留。

  六、删除第十条。关于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赔偿数额的确定,著作权法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二十五条二十六条已有明确规定,故本条不再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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