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办法》的实施有哪些主要的制度保障?
答:
《办法》确定了专家咨询制度和监测巡视制度作为世界文化遗产工作的基本法律制度。考虑到这两项法律制度有丰富的内涵,且需要在实践中逐步完善,
《办法》规定:国家对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的重大事项实行专家咨询制度,由国家文物局建立专家咨询机制开展相关工作;国家对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实行监测巡视制度,由国家文物局建立监测巡视机制开展相关工作;世界文化遗产保护专家咨询工作制度和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监测巡视工作制度分别由国家文物局制定并公布。
问:
《办法》对世界文化遗产的保护规划是如何规定的?
答:保护规划的编制和组织实施,是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办法》对组织编制保护规划和组织实施保护规划的责任人、保护规划编制机构的资质要求,以及保护规划内容的基本要求等,作了明确规定。为确保保护规划的科学性和权威性,
《办法》规定:保护规划的编制机构要取得国家文物局颁发的资格证书,保护规划须经国家文物局审定方可实施,保护规划组织编制工作和组织实施工作的责任人是省级政府,保护规划的要求也应当纳入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问:如何对世界文化遗产中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保护和管理?
答:将
文物保护法确定的各项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制度纳入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体系,在现阶段是比较有效的。世界文化遗产中的不可移动文物,应当根据其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依法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由县级文物主管部门予以登记并公布;世界文化遗产中的不可移动文物,按照
文物保护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实施保护和管理;世界文化遗产中的文物保护单位,应当根据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的需要依法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并予以公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应当符合世界文化遗产核心区和缓冲区的保护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