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号)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5〕1号)文件中提出鼓励在县域内设立多种所有制的社区金融机构,大力培育小额贷款组织的要求。
小额信贷组织是依靠自有资金开展贷款业务的经济组织,不得对公众吸收存款,也不得向金融机构通过融资形式获取资金,以转贷形式发放贷款。小额贷款组织不属于银监会的监管范围。
新型农村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按照商业可持续发展原则设立的,是在农村地区形成投资多元、种类多样、覆盖全面、治理灵活、服务高效的银行业金融服务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业务品种较为丰富,可以为农村地区提供更为有效的服务,
7.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准入政策,具体包括哪几类机构?
答:《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的若干意见》包括三类新设立的机构,两类现有机构。三类新型农村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一是村镇银行,包括设在县及县级市的村镇银行,以及设在乡镇的村镇银行;二是社区性信用合作组织,主要设在村和乡镇一级。三是专业贷款业务的子公司,由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设立。两类现有机构:一是支持各类资本参股、收购、重组农村信用社,将农村信用社代办站改造为新型农村银行业金融机构;二是支持现有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农村地区增设分支机构。上述五类农村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注册资本、营运资金、投资人资格和入股比例、业务准入条件和范围、高级管理人员准入资格、机构审批、公司治理等七个方面均享受调整放宽的政策。
8.新型农村银行业金融机构是否能开办所有的银行业务,是否能够跨地区经营?
答:在成本可算、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村镇银行经行政许可可以开办各类银行业务;信用合作组织在成员内部主要开办存款、贷款等业务,不得在成员以外吸收存款;贷款子公司只开办贷款业务,不能吸收存款。鼓励并扶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办符合当地客户合理需求的金融创新产品和服务。
农村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所在区域开展业务。原则上,信用合作组织应将其资金全部用于社员,确有资金富余的,可存放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购买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其他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当地吸收的资金应尽可能多地用于当地,对确已满足当地农村资金需求的,其富余资金可用于购买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金融债券。对新设立的信用合作组织,只要其管理规范,诚实守信,运行良好,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根据其实际需要予以融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