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负责人就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答记者问
(2006年12月22日)
1.银监会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的背景、原因和意义是什么?
答:《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号)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5〕1号)文件中提出鼓励在县域内设立多种所有制的社区金融机构,大力培育小额贷款组织,引导农户发展资金互助组织的要求,加大农村金融改革和扶持力度,有效解决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覆盖率低、金融供给不足、竞争不充分等问题,切实提高农村金融服务充分性的要求。
今年以来,银监会组织开展了农村金融服务与农村金融竞争充分性快速调查,初步掌握了农村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生存和发展状况,找出了当前农村金融服务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提出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和建议。
为从根本上解决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覆盖率低、金融供给不足、竞争不充分等问题,切实提高农村金融服务充分性,银监会制定发布《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的若干意见》,按照商业可持续原则,适度调整和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降低门槛门槛,强化监管约束,加大政策支持,促进农村地区形成投资多元、种类多样、覆盖全面、治理灵活、服务高效的银行业金融服务体系,以更好地改进和加强农村金融服务,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这是深化中国农村金融机构改革的一项创新之举,是中国银行业市场准入政策的重大突破,标志着中国银行业特别是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发展将迈入一个新的阶段。
2、《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的若干意见》对农村地区银行服务有什么重大突破?
答:银监会《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的若干意见》在准入资本范围、注册资本限额,投资人资格、业务准入、高级管理人员准入资格、行政审批、公司治理等方面均有所突破。但我认为,最为重要的突破在于两项放开,一是对所有社会资本放开,一是对所有金融机构放开。对资本放开,境内外银行资本、产业资本、民间资本都可以到农村地区投资、收购、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对金融机构放开,在新设三类银行业金融机构提高机构覆盖面的同时,还增强农村信用社、农村银行机构和商业银行三类现有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服务功能,所有银行业金融机构,特别是大型商业银行有责任、有义务到农村地区设立分支机构,通过各种形式向农村地区提供金融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