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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负责人就《关于审理海上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答记者问


  问:规定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答:规定主要包括四部分内容:法律适用,海上保险合同的订立、解除和转让,保险责任,保险人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

  在法律适用部分,明确审理海上保险纠纷案件应当适用的法律以及适用法律的优先顺序。海商法作为调整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的特别法律,应当适用于海上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保险法作为规范保险活动的法律,在海商法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应当适用于海上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如保险法关于保险合同的总体要求、保险合同的一般原则以及财产保险合同的规定等。在海商法保险法均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合同法民法通则亦适用于海上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

  在保险合同的订立、解除和转让部分,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将海商法规定的被保险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有关规定具体化或者作适当的完善。如海商法仅规定了被保险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时,保险人有解除合同或继续履行合同的选择权。但并未规定保险人在选择了继续履行合同后是否还可以要求解除合同。规定对此问题予以明确:如果保险人知道被保险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仍收取保险费或者支付保险赔偿,视为其选择继续履行合同,应当承担保险赔偿责任。海商法规定了被保险人违反保证条款应当立即书面通知保险人,但实务中被保险人即使违反保证条款也不履行通知义务是经常存在的,规定对此种情况下保险人的权利作了明确。

  在保险责任部分,针对法院在承运人未凭正本提单交付是否属于保险人保险责任范围的问题上存在不同认定的现状,对承运人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造成的损失是否属于保险人保险责任范围的问题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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