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新
《办法》中的过渡期指什么?如何对待在新
《办法》颁布实施前已取得资格认定的棉花加工企业?
答:过渡期是指2005-2009年。到2009年底,全部棉花加工企业都要过渡到用压力吨位400吨以上大型打包机,并由棉花质量检验机构进行仪器化检验。这段时间也是棉花加工业设备全面更新改造的过渡期。
对于在新
《办法》颁布之前已经获得棉花加工资格认定的企业,在过渡期内按原资格认定条件复查合格的,可继续从事棉花加工经营活动。在过渡期结束后,这些企业需要按照新
《办法》的规定进行资格认定申报,获得新的《棉花加工资格认定证书》后方可从事棉花加工经营活动。
问:国家有关部门在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市场管理工作中的职能和作用是什么?
答:国家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全国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工作的总体指导和组织协调,工商和质检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相应的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机构根据本办法负责当地棉花加工企业资格认定工作,并负责本地区棉花市场管理和质量监督工作。各省资格认定机关主要是发展改革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棉花质量监督机构,具体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新
《办法》还规定了要发挥棉花协会等行业中介组织的作用。棉花协会提出棉花加工企业规划布局、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市场管理的政策建议,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棉花加工企业的资格认定工作。
问:在新
《办法》实施前,未获得棉花加工资格证书的加工企业是不是将无法获得加工资格认定?
答:按照新
《办法》第
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取得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必须是本办法实施前已经获得棉花加工资格证书且依然有效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这就意味着在新
《办法》实施前未获得棉花加工资格证书的加工企业,不具备申请新的加工资格认定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