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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人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办法》有关问题答中国政府网问


  对需要给予降级处理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环保总局可以提出建议,经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并报国务院批准后,方可给予降级处理。

  问:如何防范地方在开发利用保护区资源的驱动下,故意使保护区降级?

  答: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实施降级是一项严厉的措施,如果只是单纯降级,很有可能使一部分觊觎开发利用保护区自然资源的单位和个人获得可乘之机,从而造成更大破坏。为防止此种情况发生,对于降级要谨慎对待。因此,《办法》除规定了严格的降级程序外,还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降级实行问责。对有关行政机关或者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导致保护区被降级的,环保总局将向其上级机关或监察机关提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

  问: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开展旅游活动会被降级么?

  答:是否要降级,主要取决于保护区是否还在国家层次上具有保护价值。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是可以开展科学的旅游活动的,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旅游活动是对保护区内自然资源特别是优美景观的一种可持续利用。但是,一些无序的旅游开发活动也会对自然保护区造成不利影响甚至很大破坏,因此,对于自然保护区内的旅游活动必须加强监督管理。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开展旅游、参观活动,必须严格遵守《自然保护区条例》的规定。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不得开展旅游活动,实验区内可以开展旅游活动,但其方案必须经过相关的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批准,并符合保护区的建设规划。与自然保护区保护方向不一致,没有经过主管部门批准和不符合规划的旅游活动,将被严格制止。

  问:如何管理保护区内的影视拍摄活动?

  答:鉴于当前此类活动对保护区造成影响和破坏的事件时有发生,《办法》首次将其纳入检查范围。进入自然保护区进行影视拍摄活动的,可以比照参观、旅游活动的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禁止从事影视拍摄活动;在实验区内开展的影视拍摄活动,应当提交活动方案,报有关部门批准。影视拍摄活动不得破坏自然保护区的生态环境和景观,活动方案应当充分考虑对环境的影响;拍摄过程中建设影响环境的项目或者严重影响景观的设施,应当遵守有关环境影响评价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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