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细则》如何体现对外国银行分行经营环境的改善?
答:此次
《细则》修订在为外资法人银行提供良好发展的制度安排的同时,也为外国银行分行提供了更为宽松的经营环境。外国银行分行业务范围将进一步放宽,营运资金也进一步下调。一是外国银行分行业务许可层级由原来的6级简化为2级;二是外国银行分行在保持现有业务范围的基础上,还可以吸收中国境内公民每笔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存款,而且增加此项业务不需单独重新审批,不再增加营运资金要求;三是外国银行分行在自愿的原则下,可以随时申请改制为外商独资银行。此次法规调整后,外国银行分行的业务经营和监管环境将得到进一步改善。
问:
《细则》如何体现对中、外资银行监管标准的一致性?
答:
《细则》在以下六方面进一步体现了中、外资银行准入和监管标准的一致性:一是,外资银行业务范围增加代理保险业务,业务范围与中资银行基本一致。二是,独资银行、合资银行及其下设分行的注册资本和营运资金要求和中资银行及其下设分行保持一致。三是,独资银行、合资银行的分行在其总行获准的业务范围内,经授权开展业务。四是,监管标准中外资银行尽量保持一致,独资银行、合资银行执行《
商业银行法》第
三十九条规定的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具体计算方法执行银行业监管报表体系规定。独资银行、合资银行与中资银行执行同样的贷款分类、信息披露、计提存款准备金、关联交易等规定。五是,外资银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尽量与中资银行一致,新
《细则》对外资银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做出了相关规定,并增加了外资银行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六是,独资银行、合资银行将不再批准其新设代表处。
问:
《细则》在审批程序上有什么样的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