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细则》对于外国银行分行改制为当地注册法人银行的具体操作性程序是如何规定的?如何体现为改制银行设立高效绿色通道?
答:对于外国银行分行改制为当地注册的外资法人银行,
《细则》明确了改制程序:一是,设立外商独资银行银行以及将原外国银行分行改制为外商独资银行分行同步进行,如需保留1家从事外汇批发业务的外国银行分行,也同步申请;二是,申请保留1家从事外汇批发业务的外国银行分行,应当对原外国银行分行的资产、负债和权益进行分割,确立分别由从事外汇批发业务的外国银行分行以及在同一城市拟设的外商独资银行分行承继的资产、负债和权益;三是,外国银行分行改制为外商独资银行,可以在提出改制申请的同时,提出经营全面人民币业务的申请。
对于外国银行分行改制为外商独资银行过程中的技术性问题,
《细则》相关规定充分考虑了外资银行业务经营的连续性,以及外资银行的商业利益,明确:其一,改制过程要遵循合法性、审慎性和持续性原则,在业务准入上充分考虑改制银行业务经营的连续性以及在华经营时间的连续计算。改制后的外商独资银行将不会被视为新机构,其业务范围将可承继现有分行最高层级的业务范围;其二,保证按时开放中国境内公民的人民币业务,确保时间的衔接和业务的连续。
中国银监会已经与相关政府部门建立了沟通协调机制,将为外国银行分行改制提供便利。
问:
《细则》对于外资银行的注册资本或者营运资金要求有哪些调整?
答:
《细则》进一步简化了外资银行业务许可层级和营运资金档次,规定外国银行分行业务许可分为2个层级:第一层级,全面外汇业务,最低营运资金要求为2亿元人民币;第二层级,全面外汇业务、对外国人、中外资机构的人民币业务以及吸收中国境内公民每笔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定期存款,最低营运资金要求为3亿元人民币。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除全面外汇业务和对中外资企业人民币业务两个业务许可层级外,可以扩大到第三层级,经营全面外汇业务和全面人民币业务。无论经营何种层级的业务,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及其下设分行的最低注册资本和营运资金要求与中资银行及其下设分行保持一致,分别为10亿元人民币和1亿元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