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暂行规定》为什么把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领域的违法违纪行为也列入其中?
答:
《暂行规定》之所以把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领域的违法违纪行为列入其中,意在强化企业主体责任。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安全生产各项措施最终是要由企业来落实完成的,所有企业都必须自觉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企业法定代表人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的职责,自觉接受政府依法监管、行业有效指导和社会舆论监督。如果有法不依,失职渎职,就要按照
《暂行规定》追究责任。
从实践来看,由于事业单位和中介组织在安全生产中承担着安全评价、培训、认证、资质验证、设计、检测、检验职责,如果这些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出具虚假报告等与事实不符的文件、材料,就会给安全生产带来隐患,甚至酿成事故。因此,
《暂行规定》对事业单位和中介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比较突出的违法违纪行为也做了相应规定。
问:
《暂行规定》的发布实施对于监察机关在安全生产中发挥职能作用有何指导意义?
答:按照《
安全生产法》、《
行政监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监察机关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的职责主要是:一、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监察对象履行职责的情况实施监察;二、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调查,对涉嫌违反行政纪律的监察对象进行调查处理;三、对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调查处理的全过程实施监督,保证调查处理工作客观、公正和依法进行。
《暂行规定》针对当前安全生产领域中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了分类,并按照每类违法违纪行为性质、危害程度的不同设定了不同的量纪标准,既解决了查处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案件在实际操作中无具体量纪依据的问题,又有利于避免造成案件处理出现畸轻畸重的现象,使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人得到应有的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