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暂行规定》的发布实施,对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将起到什么作用?
答:主要有四个方面的作用:第一,强化安全责任。政府是安全生产监管主体,企业是安全生产责任主体。两个主体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暂行规定》不仅适用于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也适用于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这对强化两个责任主体,激活各方面的积极性,都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第二,规范政纪处分。
《暂行规定》对安全生产领域中各类违法违纪行为及其处分量纪标准作出了明确规定,进一步完善了安全生产问责制和责任追究执行程序,增强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第三,促进安全执法。
《暂行规定》的出台为严格执法提供了一把“利剑”,为查处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提供了法规依据,对进一步推进安全执法,解决“严格不起来,落实不下去”的问题,必将起到重要作用。第四,加大治本力度。
《暂行规定》的发布实施,体现了预防为主的要求,是从源头上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举措。当前诱发安全事故的因素是多方面的,但是事故背后的权钱交易、官商勾结等腐败问题和失职渎职等违法违纪行为,是其中一个重要的深层次原因。去年全国煤矿共发生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特别重大事故11起,在事故调查中发现存在着权钱交易、官商勾结问题的有5起,占46%。今年发生的5起煤矿特别重大事故中,已经查实的就有2起存在官商勾结、权钱交易的腐败问题。
《暂行规定》的出台,对于查处生产安全事故背后的违法违纪行为和腐败问题,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必将发挥重大作用。
问:
《暂行规定》列出了国家机关及其公务员七类25种违法违纪行为、国有企业及其工作人员五类18种违法违纪行为,还有事业单位的违法违纪行为,其依据是什么?
答:
《暂行规定》中所列违法违纪行为分为三种情况:一是现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中已明确的,在
《暂行规定》中设定了具体的处分档次。譬如,生产经营单位“制造、销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或者产品的”,是根据《
矿山安全法》第
40条设定的。又如,“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证照、关闭的生产经营单位,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是根据去年国务院颁布的《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
12条设定的。二是中央纪委有关文件已有规定的,这次列入
《暂行规定》。譬如,“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规定在煤矿等企业投资入股或者在安全生产领域经商办企业的”,就是根据中央纪委关于领导干部不准经商办企业的有关规定设定的。三是根据安全执法和事故查处中发现的问题新设定了15种行为。这些行为是在广泛调研、全面梳理、系统归纳的基础上列出的,并征求了各方面的意见,取得了共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