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人就颁布实施《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答新华社记者问
(2006年11月23日)
监察部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制定的《
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
《暂行规定》)于2006年11月22日发布实施。日前,监察部和国家安监总局负责人接受了新华社记者采访,就这部规章的有关情况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请介绍一下
《暂行规定》的起草背景?
答:安全生产关系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关系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党和政府始终高度重视安全生产,近年来采取一系列强有力的措施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经过各方面的共同努力,全国安全生产状况总体稳定,趋于好转。但当前形势依然十分严峻,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道路交通、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等领域伤亡事故多发的状况尚未根本扭转,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都把查处安全生产领域的腐败行为作为解决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问题,纳入了党和政府反腐败工作的总体部署。今年3月27日,中央政治局集体学习时,胡锦涛总书记发表重要讲话,对严肃查处生产安全事故背后的失职渎职、权钱交易、官商勾结等腐败问题进一步提出了明确要求。温家宝总理在全国十届人大四次会议上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一些地方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严重失职渎职,甚至徇私舞弊。他强调要加大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和处罚力度,严肃查处安全生产领域的失职渎职和腐败问题。9月1日,又作出重要批示,要求监察部、国家安监总局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重特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规范党纪政纪处分执行程序,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
为严肃查处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加大责任追究力度,明确定性量纪标准,根据中央纪委领导同志的指示,监察部和国家安监总局进行了
《暂行规定》的研究起草工作。在广泛调研,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区、市)纪委、监察厅(局),中央纪委各派驻纪检组、监察部各派驻监察局,全国安监煤监系统,部分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及企事业单位意见的基础上,数易其稿,最终形成了
《暂行规定》送审稿,并于9月26日国家安监总局第23次局长办公会议和10月30日监察部第8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以监察部和国家安监总局两部门规章的形式颁布实施。